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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68800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2023-01-17 22:05:51     来源 : 中财网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2年 12月 30日至 3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年 12月 30日至 31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三会规则等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各项业务处于有序推进中。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况、公司研发开展情况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良好地履行了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公司研发团队主要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研发开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光峰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以及实地查看,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峰科技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标签: 募集资金 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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